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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有”需正确理解
周刚志
2012
英文摘要<正>事关社会公众所共享的公共利益,不能以获取财产收益为目标。否则,政府之所得,即民众之所失。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7条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由于《条例》第2条第2款将“气候资源“解释为“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部分网民就此发出了“居
语种zh_CN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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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 自然资源“国有”需正确理解[J],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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