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反思 | |
孙亚男 | |
2011 | |
关键词 | 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 债权 |
英文摘要 | 我国民法界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还有学者认为包括人格、身份、有价证券、权利,行为结果,此外还有人、社会关系和利益等学说,可谓众说纷纭。对于债权法律关系,在前苏联和我国,客体在买卖合同关系里最早被认为是买卖物,后来认为是交付买卖物的行为,而大陆法系的标的则指的是权利义务,即“内容“,所以按大陆法系观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应该只有两个,即主体和内容。那么,法律关系究竟有无客体,为何会出现如此不相一致的学说呢?学生才疏学浅,或许无法最终得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希望能尝试性地抽丝剥茧,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99562]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孙亚男.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反思[J],2011. |
APA | 孙亚男.(201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反思.. |
MLA | 孙亚男."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反思".(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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