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厦门大学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评析修正后的绑架罪
郑金火
2009
关键词绑架罪 《刑法修正案(七)》 罪刑相适应 情节较轻
英文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情形,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应该认为,这种修改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同时这种修改符合刑罚所要达到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合目的性。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罪:掳人未取赎而主动、安全释放人质的,或者取赎后主动、安全释放人质而取赎数额不大、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出有因“的绑架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相互交织,又没有对人质进行人身损害的情形。
语种zh_CN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98781]  
专题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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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火. 评析修正后的绑架罪[J],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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