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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梁开斌
2009
关键词诉讼标的 案件事实 法律关系
英文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批准号:07BFX069)阶段性研究成果
语种zh_CN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98770]  
专题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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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斌.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J],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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