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厦门大学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丁丽瑛
2005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 独创性 独立完成 个性体现
英文摘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艺术上的独创性。就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而言,独立完成是产生独创性的基础;个性特征是构成独创性的必要内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创作受到产品实用性的限制,这决定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应当适当低于纯美术作品。并且,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
语种中文
出版者武汉大学《法学评论》编辑部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343]  
专题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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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丁丽瑛.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J],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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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丁丽瑛."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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