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
齐爱民 ; 张海龙 | |
2015-04-13 ; 2015-04-13 | |
关键词 | 电子签名认证 法定义务 损害赔偿 |
中文摘要 | 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保证传输信息的通信安全和防止发信人事后否认。电子签名认证的基本功能是确认电子签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从而保障收信人的信赖利益。应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赋予法定义务 ,如审验义务、保密义务、信息告知和披露义务等。如其违反上述义务 ,侵害证书持有人权利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其他责任者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4 ; 广西南宁530004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calis.edu.cn/hdl/530500/4817] ![]() |
专题 | 广西民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齐爱民,张海龙. 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J],2015, 2015. |
APA | 齐爱民,&张海龙.(2015).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MLA | 齐爱民,et al."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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