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 | |
齐爱民 | |
2015-04-09 ; 2015-04-09 | |
关键词 | 信息社会 信息 信息关系 信息法 |
中文摘要 | 信息法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满足法律“确定性”要求的信息。信息法是调整特定信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学科体系包括信息产权法、信息交易法、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法、信息管理法和信息安全法等六大部分。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其他责任者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5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calis.edu.cn/hdl/530500/4791] |
专题 | 广西民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齐爱民. 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J],2015, 2015. |
APA | 齐爱民.(2015).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 |
MLA | 齐爱民."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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