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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
罗施福
刊名http://epub.edu.cnki.net/grid2008/brief/detailj.aspx?filename=xslt201105015&dbcode=CJFQ&dbname=CJFQ2011
2012-06-05 ; 2012-06-05
关键词野生动物 致害 法律救济 制度重构 D923
中文摘要我国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也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因此,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法律救济是野生动物保护机制不可忽视的环节。我国的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是这些救济仍然贫乏,相关规定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与空白。国外的立法经验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制度应从统一立法、明确野生动物的归属状态、建立专项赔偿基金、建立有效保险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calis.edu.cn/hdl/235041/20745]  
专题集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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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罗施福. 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J]. http://epub.edu.cnki.net/grid2008/brief/detailj.aspx?filename=xslt201105015&dbcode=CJFQ&dbname=CJFQ2011,2012, 2012.
APA 罗施福.(2012).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http://epub.edu.cnki.net/grid2008/brief/detailj.aspx?filename=xslt201105015&dbcode=CJFQ&dbname=CJFQ2011.
MLA 罗施福."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http://epub.edu.cnki.net/grid2008/brief/detailj.aspx?filename=xslt201105015&dbcode=CJFQ&dbname=CJFQ20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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