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北京工业大学
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_兼论所谓唐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南朝化
杨际平
2012-05-13 ; 2012-05-13
中文摘要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 ———兼论所谓唐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南朝化 杨际平   摘 要: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 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 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 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的 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 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朝 “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 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 进步。 关键词: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 (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者绵三两,输布 者麻三斤。其绢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成。其调 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①《唐会要· 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 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 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 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 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 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②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 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 租二石;调、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 ·16· ① ② 《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第33页中栏。 《新唐书》卷51《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第1339页。 租,并回造纳布”句。①《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 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 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 分之一,输绫、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 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 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 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②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 下》,他书皆失载。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 典赋税下略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③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 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 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 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布三种。其二, 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 造布的内容。”④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 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 制”⑤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 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 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 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 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 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 “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句,前3句讲的 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 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准 武德(二) [七]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者,只包 括前3句,而不包括第4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句中之 “租”字,就没有着落。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8080/dspace/handle/2288/12397]  
专题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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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际平. 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_兼论所谓唐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南朝化[J],20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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