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清华大学
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
王若冰
2016-03-30 ; 2016-03-30
关键词获利返还 请求权 损害赔偿 D923
中文摘要《侵权责任法》虽然在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中对获利返还请求权作出了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其他类型的侵权中,也有适用获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性。由于获利返还规则已经能够起到剥夺行为人获利的功能,因此,在受害人同时提出两种请求时,法院不应当再将行为人的获利纳入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之中。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因此,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lib.tsinghua.edu.cn/ir/item.do?handle=123456789/142988]  
专题清华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若冰. 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J],2016, 2016.
APA 王若冰.(2016).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
MLA 王若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2016).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