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 | |
王若冰 | |
2016-03-30 ; 2016-03-30 | |
关键词 | 获利返还 请求权 损害赔偿 D923 |
中文摘要 |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中对获利返还请求权作出了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其他类型的侵权中,也有适用获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性。由于获利返还规则已经能够起到剥夺行为人获利的功能,因此,在受害人同时提出两种请求时,法院不应当再将行为人的获利纳入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之中。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因此,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ib.tsinghua.edu.cn/ir/item.do?handle=123456789/142988]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若冰. 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J],2016, 2016. |
APA | 王若冰.(2016).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 |
MLA | 王若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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