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 |
龙俊 | |
2016-03-30 ; 2016-03-30 | |
关键词 |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D913 |
中文摘要 |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ib.tsinghua.edu.cn/ir/item.do?handle=123456789/142909] ![]()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龙俊. 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J],2016, 2016. |
APA | 龙俊.(2016).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
MLA | 龙俊."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2016).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