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 | |
崔建远 | |
2016-03-30 ; 2016-03-30 | |
关键词 | 合同变更 意思表示 合意 行为 沉默 D923.6 |
中文摘要 | 合同约定了一定事实所导致的法律效果,在该事实出现以后,当事人一方所为一定行为含有的意思与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保持沉默,没有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达成了变更该合同的合意,该合同已经变更。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即将届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却主动履行尚不存在的义务,相对人接受的,应当视为变更了合同的存续期限。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变更交货时间,另一方当事人未为明示的表示,但所为给付正好符合变更后的交货时间,而与既存合同关于交货时间的约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该履行行为应视为对变更交货时间的意思表示的同意。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ib.tsinghua.edu.cn/ir/item.do?handle=123456789/142886]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崔建远. 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J],2016, 2016. |
APA | 崔建远.(2016).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 |
MLA | 崔建远."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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