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
权赫在 | |
2010-07-19 ; 2010-07-19 | |
关键词 | D951.6 DD912.29 |
中文摘要 | <正>一、序言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了股东相互之间的诚信义务。在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的中国现实情况下,该条款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过,本人认为,即使设定确认股东间诚信义务的一般性条款,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问题。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75546] ![]()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权赫在. 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J],2010, 2010. |
APA | 权赫在.(2010).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MLA | 权赫在."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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