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清华大学
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权赫在
2010-07-19 ; 2010-07-19
关键词D951.6 DD912.29
中文摘要<正>一、序言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了股东相互之间的诚信义务。在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的中国现实情况下,该条款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过,本人认为,即使设定确认股东间诚信义务的一般性条款,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问题。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75546]  
专题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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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权赫在. 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J],20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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