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清华大学
合伙企业团体能力的思考大纲
王保树
2010-07-15 ; 2010-07-15
会议名称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 中国甘肃兰州 ; CNKI ;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D922.291.91
中文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作为商人的一种形式,属于商事组织的构成部分,这已形成人们的共识,无须再进行讨论。但是,如何认识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如何认识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民法通则》颁布初期,许多人曾对民事合伙的主体性,尤其是它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但是,1993年9月2日修订了《经济合同法》,该法第2条将"其他经济组织"列入合同主体范围。从此,对于具有组织形式的民事合伙的主体性及其能力的质疑解除了。1997年2月23日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态被立法肯定下来。在此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能力是否不完全相同于民事合伙,对于它的能力是否应有更新的理解,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会议录出版者北京大学出版社(PEking University Press)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会议论文
源URL[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66101]  
专题清华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保树. 合伙企业团体能力的思考大纲[C]. 见: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中国甘肃兰州, CNKI,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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