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
李静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信息义务 缔约上过失 合同责任 不实表示 侵权责任 D913 |
中文摘要 |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5082]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静. 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J],2010, 2010. |
APA | 李静.(2010).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MLA | 李静."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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