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 |
陈洪兵 ; 周春荣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过失犯 立法比较 业务过失 过失危险犯 D924.1 |
中文摘要 | 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5022] ![]()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洪兵,周春荣. 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J],2010, 2010. |
APA | 陈洪兵,&周春荣.(2010).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
MLA | 陈洪兵,et al."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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