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清华大学
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陈洪兵 ; 周春荣
2010-06-04 ; 2010-06-04
关键词过失犯 立法比较 业务过失 过失危险犯 D924.1
中文摘要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5022]  
专题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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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陈洪兵,周春荣. 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J],2010, 2010.
APA 陈洪兵,&周春荣.(2010).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MLA 陈洪兵,et al."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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