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清华大学
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
朱广新
2010-06-04 ; 2010-06-04
关键词法定形式强制 约定形式强制 合同成立 形式欺诈 D923.6
中文摘要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未来民法典上的构造”(项目号CFX06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918]  
专题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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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J],20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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