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 |
张明楷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嫖宿幼女 奸淫幼女 关系 D924.3 |
中文摘要 |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不是对立关系,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907]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明楷.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J],2010, 2010. |
APA | 张明楷.(2010).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
MLA | 张明楷."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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