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 | |
王洪亮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物权法》 动产抵押 理论继受 物权法体系 D923.2 |
中文摘要 | 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834] ![]()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洪亮. 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J],2010, 2010. |
APA | 王洪亮.(2010).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 |
MLA | 王洪亮."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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