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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在法律行为范畴中的规范意义——对《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解释之检讨
朱广新
2010-06-04 ; 2010-06-04
关键词《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 欺诈 受欺诈 恶意欺诈 意思形成自由 D923.6
中文摘要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在法律行为范畴中并不具有规范意义。法律所关注的是,应如何救济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或受欺诈的合同。对欺诈与受欺诈不作区分,将受欺诈误解为欺诈的著述方式,值得检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06CFX010)
语种中文 ; 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796]  
专题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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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朱广新. 欺诈在法律行为范畴中的规范意义——对《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解释之检讨[J],20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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