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局限 | |
高鸿钧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美国 法律文化 自由 D971.2 |
中文摘要 | 法国哲学家托克维尔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相继考察了美国法律文化,描述了自由的特色及其突出地位。在美国法律文化中,自由经历了重要的转变,从放任的自由转向调控的自由,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从协商民主的视角看,这两种自由都有局限,更需要的在于公民的积极自由。在权威与自由的关系上,美国通过宪政机制防止政治权威滥用权力,并尝试通过大众文化消解政治权威,但根本措施在于公民积极行使公共自主权,主动参与政治和社会治理。当代美国的法律数量不断增加,调控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自由的保护,但要使法律与自由相容并真正成为保护自由的有效武器,必须实现公民自我立法,只有公民既是守法者又是立法者时,法律的发展才会与自由的扩大并行不悖。;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英美法系与西方法制文明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06JJD820014)的资助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758] ![]()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高鸿钧. 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局限[J],2010, 2010. |
APA | 高鸿钧.(2010).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局限.. |
MLA | 高鸿钧."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局限".(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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