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化还是明确化——也谈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 | |
陈福勇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仲裁 机构性质 模糊化 明确化 D925.7 |
中文摘要 | 目前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诸多争议均与仲裁法第14条有关。该规定可以看成立法者综合考虑立法技术和当时社会现实后有意采取的模糊化策略。有关行政部门及部分仲裁机构强化行政性的举措导致了明确仲裁机构性质的呼声高涨。在目前的形势下,如果要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只能确定为民间组织,而要明确为民间组织必须正确看待部分仲裁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组建仲裁机构时国家的投入,并建立起有利于机构宗旨实现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预见,围绕仲裁机构性质问题的话语之争和实际力量博弈还将继续。; 教育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课题成果(项目批准号:05JZD0004)的一部分。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4592]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福勇. 模糊化还是明确化——也谈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J],2010, 2010. |
APA | 陈福勇.(2010).模糊化还是明确化——也谈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 |
MLA | 陈福勇."模糊化还是明确化——也谈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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